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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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运行条例

 

1.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为保证本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一、本实验室的任务: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区内、外优秀学者,在半导体光伏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不断培养优秀的博士、硕士、本科生人才,提高自治区太阳能资源利用的科技含量,推动内蒙古光伏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内蒙古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实验室隶属内蒙古大学,依托内蒙古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并接受学院的行政管理。

实验室机构设置:实验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实验室设专职管理人员2名,负责仪器设备维护、自检工作和档案管理,实验室技术档案管理(含开放科研项目的申请书、考核、结题等文件),日常管理等工作。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学术委员会由专家组成,是实验室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实验室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三、实验室主任根据《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实验室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召开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工作,制定政策,在稳定实验室的学术队伍的基础上,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努力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吸收有成就的回国留学、进修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保持本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结构的合理可持续发展。
  四、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定期召集室主任办公会议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正常的学术交流;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度总结和己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实验室主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五、本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的运行机制,实验室接受区内外科研入员以客座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实验室工作。凡拟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实验室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来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手续。
  六、本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实验室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的项目进行信息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统计结果定期公布,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统计结果。

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中有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条款结合本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协调开发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7-9名,由区内外有关专家担任。

  三、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的主任负责,实验室设立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与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四、每年举行2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提前通报会议的内容。
  五、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汇报实验室工作情况,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六、学术委员每位成员都须根据所了解的半导体光伏技术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吸引并推荐区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研究水平。

  七、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八、本工作条例由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后可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3.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转,特制定以下有关安全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

  二、实验室严禁吸烟,不得随意使用电炉,因工作需要使用电路时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实验室负责人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督促,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四、精密、贵重仪器均有专门的操作规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防止误操作。使用必须要有详细记录,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要严肃处理。

  五、涉及放射性等工作的特殊部门和关键部位要有特殊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安全规范。

  六、实验室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实验室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有处理应急和突发事件的能力,预案。实验操作室、办公室要分开,实验室及走廊不得存放生活用品。因本实验室特殊要求,不允许开窗户,实验室房门要及时关闭以保持室内的清洁。

  七、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八、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九、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危害气体的实验,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十、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好水、电、气,防止漏水,漏电事故,以防发生被盗、火灾事件。

  十一、实验室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保证达标排放。

  十二、实验室有专人负责治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水、电等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上报有关部门解决。

  十三、实验室要布局合理,仪器摆放整齐,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保持事内有良好的教学环境。

4.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内蒙古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制度中的档案是指我实验室在科研、实验和其他活动中形成的对实验室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实行文书处理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归档制度。每项管理和每个课题完成或告一段落时,有关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将有关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

  二、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1)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的有机联系,准确反映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利于长期保存。

  (2)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3)专题性成套性的档案如:科研、实验等文件应按阶段分别归档。

  (4)归档文件应分类按文件号的先后顺序编制归档,文字在前图样、表格在后装订装入档案盒,不同的文件装入不同的档案,并注明检查人(即归档单位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归档时间。

  (5)归档文件的保管期另定。

  三、归档的时间和手续:

  (1)归档时间为每学期期末或年底。

  (2)接受档案必须履行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写明归档文件的目录、保管期限、移交时间,交接双方要签章。必要时可增加监交人签章。

  四、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1)档案应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按学校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保送各种报表。

  (2)对已满期限的档案要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意见,登记造册,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3)档案的建立是科研、管理的真实记载,是科研、管理研究的依据。

  五、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5.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守则


  一、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开放实验室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

  三、实验室采取分室负责制,课题负责人申请并得到批准进入分实验室后,应对本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和卫生等负责,并执行实验室管理条例;若课题负责人为研究生导师,分实验室钥匙由导师负责(可托付一位研究生掌管钥匙,禁止将钥匙交予本科生)。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与专职管理人员办理结交手续,交回该室钥匙。

  四、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仪器、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试剂、器材。

  五、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凡对拟使用的仪器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发现仪器有故障者,应立即停机并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由违犯者所在课题组承担全部维修费,并对违犯者处以一定的罚款。罚款费由该课题组负责收缴,实验室原则上不对个人。

  七、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八、为了净化环境,实验室实行全封闭运行,全体人员换鞋上班。不得开窗,不得在室内喷洒各种杀虫药液和其它挥发性有味药物。

  九、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到别的实验室分析)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十、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

  十一、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分室制订的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停止实验。

6.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定


  一、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均责任到人,其使用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仪器管理员双方共同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哪方验收不好,出现问题哪方负责。
  二、实验室所有仪器实行分室管理、开放使用,严禁将仪器带出实验室外使用。任何分室在使用其它分室管理的仪器设备时,应提前与有关分室负责人协商、预约使用。大型测试仪器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对校内外所有科研人员开放服务,并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于补偿实验室的仪器维修、消耗性部件补充、配件更新等。
  三、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使用规程,便于使用者操作。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相关专家;任何使用者在使用任何仪器前必须首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上机操作一定要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视为违章作业,一切后果自负。

  四、实验室要配备兼职仪器管理人员。作为仪器管理人员,一要熟悉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二要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三要熟知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

  五、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六、发现仪器有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用后切断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

  七、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八、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九、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十、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7.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学校对实验基本信息的要求,为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基本信息的范围与内容

  (1)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实验室的名称和编号、面积、评估情况。

  (2)实验室的改革和主要特色: 实验室历来在培养人才、科研中取得的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实验科研改革进程和展望;实验室的投资及评价。

  (3)仪器设备基本信息: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帐、卡、物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置清单及状况、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仪器使用维修纪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记录,大型设备的使用情况。

  (4)人员基本情况:实验室人员情况、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5)其他基本信息:  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校、院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

  二、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好有关记录,仪器设备、安全检查等的表格和帐目卡片,收集有关资料;

  (2)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认真填写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记录。

8.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关于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室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一、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30万元的精密分析仪器和稀少的仪器按精密设备管理。

  二、论证与申购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计划,要根据学校和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用途、使用范围、利用率等,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申请书”,由院系负责人签字,交国资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谈判购置。

  三、技术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告、计划、论证报告;上级或主管领导的批复准购批示;订购合同和有关纪要、纪录;开箱纪录及装箱单;安装调试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申请设备报价单;固定资产验收单;随机设备全套文件的资料图片目录;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内容还应包括:索赔函件及结果文件;引进设备外汇使用纪录单;限制设备进口许可证;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2)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的仪器设备,从拟定方案开始,申请购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科做好订货、中间检验、培训人员以及积极验收等一系列的工作。并做到场地、安装、配套、维护、管理、使用六项落实。

  四、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寿命和效益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水平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因此不同档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兼职人员,尤其贵重仪器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建立使用维护记录制度,应填使用记录,实验室与设备科每学期至少检查和审核一次使用机时数和使用状况,实验室每年报出使用情况报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数据。

  六、大型精密仪器发生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学院,填写事故报告单,并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处理。

  七、大型精密仪器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仪器设备的精密度。

  八、大型精密仪器不准随意拆改,却需拆改时要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九、调拨和报废

  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处理应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仪器设备报失、报损单”“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经管理员实验室主任主管院长及处长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科,实验室与设备科同有关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校长审批。

9.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关于仪器、器材采购及供应的管理办法


  做好仪器、器材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优化资源、合理配置、调配设备,规范采购、供应、验收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益,发挥实验室的整体优势,高效及时地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权

  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实行学院统一管理,集中采购。根据科研计划内容的安排提出采购计划,待国资处审批后由实验室组织购买,零星采购计划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购买计划。

  1采购计划需经实验室讨论后由院长签字报国资处。根据库存数和历年正常消耗等情况,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采购计划尽可能具体,应分类制表,注明仪器、器材、工具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需求数量、时间等,有条件的要注明生产厂家和参考价。

  二、采购

  (1)采购工作按校、院有关规定由实验室统一办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人员办理。

  (2)采购人员在外出采购前要认真熟悉采购计划,了解市场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或部分项目,应请示有关领导,不得随意更改。

  (3)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时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本着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进行采购,严格控制赴外地采买次数,讲求经济效益。

  三、验收

  (1)一般仪器、器材等由采购员(或经手人)和保管员共同验收,在发票上签字,记帐员登记造册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贵重、精密仪器与有关实验室人员共同开箱验收。

  (2)验收中发现问题(如仪器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缺附件、说明书,质量不合格等),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向供货或运货单位提出询问,及时办理退货或赔偿手续。

  (3)一般仪器验收应在实验室进行。

  四、领用

  (1)实验室使用的仪器、器材均由专人领取,凡由仪器室领取仪器、器材等均需填写领料单交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

  (2)所有仪器、设备由第一使用者负责写出仪器的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同时确定责任人填入个人仪器工具档案。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仪器、器材损坏都应如实认真写损坏记录单,根据情节轻重由实验室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处理办法。

  (4)内外借用仪器、器材,均应根据仪器价值、数量分别由实验室主任、系主任、院长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5)领用物品均应当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管理和使用

  (1)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由实验室委托指定专人责任管理。其它人使用应得到管理人员的同意,并熟悉操作规程方可使用。做好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应及时通过管理人员验收。

  (2)实验室的仪器、器材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若长期调用其它实验室仪器需到仪器室办理转账手续,以便加强管理,否则由原实验室负责。

  (3)管理和使用一切仪器时,均需按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交管理人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各种精密仪器要建立专门档案,小型附件均装入档案,跟随仪器一起存放,不得私自拆修,需进行维修要经系主任同意或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仪器修复后要填写维修记录,装入仪器档案,以备下次修理参考。

  (5)各种仪器、器材、工具均应建立帐目完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责任到人,固定资产要专立帐目,定期与仪器室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报废

  (1)实验室内仪器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老化,不能修复的,需经技术鉴定,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2)实验室的器材、工具等物品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确认需报废时,应填写报废物品清单,并将清单及报废物交仪器室,统一办理报废手续处理。

  (3)所有仪器报废处理均需报学校设备科批准,办理注销帐目等手续。

10.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关于实验仪器设备购置验收的规定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各类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装备,是实验室管理系统中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快实验室建设,国家、地方、学校投入了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其中投入资金的较大比重是购买仪器设备,为充分利用好建设资金,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特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学校主管部门和学院下达的经费指标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科研发展方向和工作任务,综合考虑需要的轻重缓急,认真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  年度购置计划须经院领导同意,科技处审定,送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才行购买。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用途、使用范围、利用率等,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相关专业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课题组编报,报科研处审定,主管处长签字盖章后实施。

  (1)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动应及时与学院仪器室联系调整。若已按计划订货或已到货因计划调整不再需要时,仪器室将协助变更合同或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动计划单位负责。

  (2)仪器设备的采购与订货采取集中购置或由学院与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订货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签定,若需自行采购需经学院同意。

  (3)采购人员对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质量负责,在采购与订货时,要对订购仪器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订购数量等内容熟悉,不得盲目采购订货。

  (4)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实物验收。验收人员要核对原始凭单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及产品合格证是否相符,必要时要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5)对于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先作一般的验收,安装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检。

  (6)在验收中如发现残缺、毁损情况,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并把情况记入设备档案,由实验设备科和使用单位按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补换、赔偿手续。

  (7)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学院仪器室及内蒙古大学仪器设备登记账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到实验设备科建立仪器设备账、卡,登账后采购人员凭单据、验收证明、设备登记卡到财务处报账,未经验收、登记的单据财务处有权拒绝报账。

  (8)自制、调入、赠送的实验仪器设备,也必须由验收人员进行认真验收,验收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11.内蒙古高校半导体光伏技术重点实验室关于固定资产的清查、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变价的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的清查

  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一般一年至少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全面清查一次。要分卡、账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如有不符情况,应作出记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验室账、卡、物核对清楚后再与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对卡。在全校实验室清查核对完毕后,教务处实验设备科的固定资产账应与校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务必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二、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调拨

  (1)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实验室如有长期闲置不用、积压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登记编报或成册,报院系领导及学校教务处设备科。对这部分固定资产首先在院系内调拨使用,如院系内不用则由学校设备科在校内或校外调拨使用。

  (2)实验室固定资产转移和调拨,要办理转移和调拨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填写财产调拨单一式三份,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保管员盖章后各执一份,作为销账和登账的依据,另一份报学校实验设备科。固定资产原档案材料及财产分类卡片等也要随实物一起转移。

  三、实验室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失、报废

  (1)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若超过使用寿命确已丧失效能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毁损等情况的,按报废、报损处理。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教师、保管员三方组成的小组做技术鉴定,明确毁坏原因。如经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者修复的费用接近新购同样物品的费用,这样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三千元以下的,由院系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三千元以上的,要经系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学校主管设备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批。

  (2)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报废报损单一式三份,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实验室人员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另一份报送学校实验设备科。所有报废报损设备都统一由教务处实验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处理。

  (3)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保管不力或保管人员玩忽职守,以致发生被窃、损坏、丢失等事故,对损坏者和丢失者及有关人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1.处理事故的权限。被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在院系领导研究做出对事故的处理决定;被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由学院领导研究做出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2. 凡属下列原因对实验室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以致追究法律责任。

   = 1 * GB3①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 2 * GB3②非工作需要或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擅自使用和任意拆卸,以致损坏者。

   = 3 * GB3③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损害、破损等事故者。

  3. 赔偿办法:

   = 1 * GB3①凡损坏仪器或丢失仪器者,要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 2 * GB3②损坏器材价值在千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现金。

   = 3 * GB3③损坏器材在千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其赔偿办法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除此视情节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 4 * GB3④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则可赔偿修理费。

   = 5 * GB3⑤因不负责任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每月从工资中扣交赔偿现金,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直至扣清为止。

   = 6 * GB3⑥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4.  实验室要及时将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填报损、报失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告单报学校财务处和设备科各一份,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实验室固定资产的变价出售

  (1)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若需变价出售时,出售的固定资产可由所在系领导首先提出出售价格的意见,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做出出售价格的决定。变价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金额都要划归为设备经费,用于以后购置教学科研设备。

  (2)变价出售的固定资产各实验室也要填报变价出售固定资产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学校财务处、实验设备科,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变价出售的固定资产原档案材料及财产分类卡片等也要随实物一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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