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的清查
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一般一年至少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进行全面清查一次。要分卡、账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如有不符情况,应作出记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验室账、卡、物核对清楚后再与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对卡。在全校实验室清查核对完毕后,教务处实验设备科的固定资产账应与校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务必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二、实验室固定资产的调拨
(1)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实验室如有长期闲置不用、积压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登记编报或成册,报院系领导及学校教务处设备科。对这部分固定资产首先在院系内调拨使用,如院系内不用则由学校设备科在校内或校外调拨使用。
(2)实验室固定资产转移和调拨,要办理转移和调拨手续,即由调出单位填写财产调拨单一式三份,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保管员盖章后各执一份,作为销账和登账的依据,另一份报学校实验设备科。固定资产原档案材料及财产分类卡片等也要随实物一起转移。
三、实验室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失、报废
(1)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若超过使用寿命确已丧失效能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毁损等情况的,按报废、报损处理。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教师、保管员三方组成的小组做技术鉴定,明确毁坏原因。如经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者修复的费用接近新购同样物品的费用,这样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三千元以下的,由院系负责人审批,单价在三千元以上的,要经系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学校主管设备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批。
(2)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报废报损单一式三份,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实验室人员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另一份报送学校实验设备科。所有报废报损设备都统一由教务处实验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处理。
(3)实验室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保管不力或保管人员玩忽职守,以致发生被窃、损坏、丢失等事故,对损坏者和丢失者及有关人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1. 处理事故的权限。被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所在院系领导研究做出对事故的处理决定;被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由学院领导研究做出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2. 凡属下列原因对实验室固定资产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以致追究法律责任。
①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②非工作需要或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擅自使用和任意拆卸,以致损坏者。
③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损害、破损等事故者。
3. 赔偿办法:
①凡损坏仪器或丢失仪器者,要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②损坏器材价值在千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现金。
③损坏器材在千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其赔偿办法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除此视情节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④损坏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则可赔偿修理费。
⑤因不负责任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每月从工资中扣交赔偿现金,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直至扣清为止。
⑥在执行赔偿过程中,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核实,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4. 实验室要及时将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填报损、报失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告单报学校财务处和设备科各一份,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实验室固定资产的变价出售
(1)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若需变价出售时,出售的固定资产可由所在系领导首先提出出售价格的意见,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做出出售价格的决定。变价出售固定资产所得的金额都要划归为设备经费,用于以后购置教学科研设备。
(2)变价出售的固定资产各实验室也要填报变价出售固定资产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学校财务处、实验设备科,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变价出售的固定资产原档案材料及财产分类卡片等也要随实物一起转移。
五、奖励规定
凡在管理、使用实验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及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院及系都要给予表彰奖励。